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论基础
与立法体例
因购车往往可能花去车主大部分的积蓄,当发生事故时,很多加害人可能无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使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令,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机动车责任保险,对受害者予以救济。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最早从理论上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并试图改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谋求对社会大众提供保护。该州认为,道路应视为为全体行人修建的,机动车很可能侵害其他行人的利益,所以,以车辆代步者,应该预先提供具有赔偿能力的证明。这种赔偿能力证明的方法即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依法提供保证金。马萨诸塞州根据这一理论,于1925年着手起草保险史上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法》,并于1927年公布实施。目前,实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很多是依据这一理论的。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体例是以受害人之保障为其出发点,规定与机动车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保有人为投保义务人,而以任何使川被保险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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