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受益人问题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一般保险理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概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应当有受益人的概念。
根据保险理论,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或对个人因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的物质保证的一种。所以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特别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必须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绝对不能允许当事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否则,就背离了保险所独具的社会经济功能,导致道德风险,进而引发更大的灾难。所以,在财产保险中不应当出现受益人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第二一t一二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受益人只能是人身保险中的概念。在《保险法》的全部条文中,受益人的概念也仅仅是出现在人身保险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不可能允许投保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除补偿性质的赔偿以外的受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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