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关系中的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乃指投保人申请保险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或者益,包括物质财富、物质利益、责任、人的寿命或身体等财产或者人身利益①。责任保险即是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以被保险人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责任为承保标的。对于“应付之责任”的范围,各国立法和理论都一致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属责任保险的标的,但对合同责任是否可以成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则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当代社会保险的范围日益扩大,许多过去未曾想过、试过的利益也成为保险的标的。如美国有的保险公司对离婚与否也承保。保险公司承保与否有很大自主性、自愿性。在现实生活中,对合同责任不乏以责任保险的形式承保。尽管合同责任的风险主观性很强,与“意外性”不甚相符,但并不能排除它成为责任保险标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主要为民事赔偿,而民事赔偿具有可转让性、可代位性.这种赔偿贵任完全可以由保险人来承担。因而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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