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I·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的贵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超出保险贵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小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从法律上规定了承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李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实上,近代民法对一般侵权行为过失责任原则的修正起源于解决包括机动车在内的近代大工.业产物造成损害带来的社会问题,即救济受害人的需要。因此.对机动车运行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责任,所有国大危险性,因而机动车应属于(民法通则)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度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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