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实践的逐渐丰富,我国这方面的法学理论研究也逐步深人。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民法通则》为依据处理机动车损害纠纷阶段。《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因为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较少,加上我国当时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落后,因机动车损害事件和因机动车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并不多,所以,我国尚没有专门法律法规来处理类似的纠纷。之后出台的《民法通则》也没有专门的条款来解决机动车损害纠纷。(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规定了两种归责原则,一是对一般侵权行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对特殊侵权行为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实践中,在解决机动车损害纠纷时,司法机关一般适用这一规定。但是,机动车损害赔偿问题是否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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