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及时的得到赔偿,分担当事人赔偿责任,特别是在侵权人没有赔付能力时,交强险的作用就显的更加的重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确实得到了更好的救济,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比如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多名受害人伤亡,肇事者只购买了交强险,且其自身无赔偿能力。这个时候交强险往往不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有时甚至是连一名受害人的损失都不够。如果其中的一个人先起诉,其请求的损失数额超出了交强险的限额,这个时候其余受害人的权利又该如何维护呢?目前大多数的法院的做法是先起诉的人先拿到赔偿,而后起诉的人往往不能得到赔偿,特别是受害人自身经济也很困难的时候,这样的处理就愈显的合法而不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为未起诉的受害人预留一定份额的交强险,因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让法官也很困扰。对这一问题,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同一起事故多人受伤,每一位受害人都有...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