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7日,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在市区一立交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刮增了道路护栏。交警认定司机杨某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为此,广告公司花费车辆维修费用4.1万元,并向该市该条道路的经营公司赔偿路产损失1.7万元。随后,广告公司向车辆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证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杨某违章积分已满12分,便以杨某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诉至法院,广告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各种费用共计5.2万元。
法院查明:杨某在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4次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被处罚款共计20元,并致2003年11月24日其违章积分达12分,罚款均已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缴纳。但直到2005年3月17日,杨某才被交警部门通知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的学习。在此期间,杨某的驾照并没有被扣留。
法院认为:杨某的12分积分虽然均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前,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后,该积分并未自动清零,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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