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2日,张某的一辆桑塔纳小车向某保险公司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处理。2008年6月7日,张某驾驶该保险车辆将第三者李某撞伤,伤残九级。事故发生后,李某以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等费用。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交强险”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此纠纷应由市仲裁委处理,李某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李某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张某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时,已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处理。故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李某损伤,李某只能起诉事故车主张某要求赔偿,不能同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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