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10年10月30日18时,被告罗某某驾驶赣A3A×××号小车在南昌市富大有堤水产品市场门口段与原告邓某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江西中医学院住院治疗91天,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罗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要求被告及肇事车承保公司永诚保险江西分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609.45元。
经查,事故车辆在永诚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称“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6月4日至2011年6月3日;投保商业三责险之前,其交强险投保单位在都邦保险江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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