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交交强险出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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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1 13: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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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010年10月30日18时,被告罗某某驾驶赣A3A×××号小车在南昌市富大有堤水产品市场门口段与原告邓某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江西中医学院住院治疗91天,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罗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要求被告及肇事车承保公司永诚保险江西分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609.45元。
经查,事故车辆在永诚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称“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6月4日至2011年6月3日;投保商业三责险之前,其交强险投保单位在都邦保险江西分公司,保险期间自2009年9月2日至2010年9月1日,故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已脱保。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脱保,法律规定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对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本案虽然交强险脱保,但永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并没有明文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为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对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之外的责任,不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保险责任未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投保人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如作为另一救济手段的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有的车辆购买保险的目的是降低行车风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均系基于对标的车辆发生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障,旨在保护不特定第三责的权益。因此,被告永诚保险公司提出的对于交强险限额以内的费用依法应由机动车所有人罗某某自行承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永诚保险江西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