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和保险公司发现事故车辆发动机号码与交强险保单上登记的号码不一致,为此保险公司拒绝对该起事故赔付交强险。2009年10月,张某将车主徐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同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20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事 发
2009年5月,被告徐某购买二手拖拉机一台,并领取了拖拉机行驶证,且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9年8月14日,被告徐某驾驶该拖拉机与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张某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被告保险公司接到被告徐某的报案后,立即派人到现场勘验,让双方均未想到的是,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码与保单上的号码不一致。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随即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当日,交警部门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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