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公司用货车为客户送货,协助卸货的客户工作人员,从车上跌落不幸身亡,模具公司支付相应赔偿款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交强险理赔金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被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模具公司保险金10万元。
去年5月6日,模具公司派驾驶员沈某为客户送货,车到指定地点后,负责接收货物的客户工作人员周某上车协助卸货,就在卸完货物沈某启动车辆掉头时,意外不幸发生,周某从沈某驾驶的车辆上跌落下来,头颈部着地,虽经医院抢救,周某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模具公司向周某家属赔偿后,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理赔金10.95万元,保险公司以受害人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向法庭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周某在肇事车辆上,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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