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2日,杭州市一家公司的驾驶员开着本公司的丰田佳美桥车在城厢街道高桥路泰和小区的十字路口等绿灯,这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车骑车人董某突然从后面撞了上来,将丰田佳美汽车左后门、叶子板撞坏,产生很长一段难看的凹痕。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汽车驾驶员无责任。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受损情况,经保险公司估价车辆修理费1300元。但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能赔付这笔损失。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董某同意按保险公司估价的1300元赔偿该公司的损失,但后来董某反悔,只同意赔200元。该公司无奈,只好将董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占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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