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法》)正式施行以来,一些与《道法》相配套的相关法规、条例未及时跟上,使之与《道法》相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争论声还未绝耳。上周,彭州刘先生与其朋友匆匆赶到本报社,找到“保险直通车”栏目的记者,并拿出一份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据“认定书”认定,刘先生在一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根据“调解书”的内容,刘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承担30%的损失,共计50684.32元。
据刘先生讲,在此之前,他已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身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交管部门根据《道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做出调解赔偿金额5万元。现在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道条》的赔付标准,赔付给刘先生2万元。近3万元的赔付差额究竟该由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来承担让刘先生大为困惑。
有理保险公司按《道条》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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