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险,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即实施之日起,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针对车主在交强险条例中常见的几项问题作了详解,已经投保交强险或准备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一定能够从中获取有关于交强险的重要知识。
1、汽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时,哪些资料应于填写要保险合同时据实说明?
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列规定,下列重要事项应据实说明:
(1)汽车种类。
(2)使用性质。
(3)牌照号码、厂牌型号、识别代码。
(4)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身份证及其户籍资料或驾驶证号码。
(5)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得拒绝承保交强险?
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列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得拒绝承保:
(1)汽车所有人未交付保险费者。
(2)汽车所有人对交通强制险条列第十六条之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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