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驾驶三轮车与王某开的宝马车相撞后受伤,二人与保险公司未能达成理赔协议,何某遂诉至郑州上街人民法院,要求王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7月13日,经法官调解,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2009年9月,何某与王某在行驶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何某住院39天,花去医疗费22074元。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诉讼中,保险公司不认为自己具有被告的主体资格,只能在医保范围内向投保人进行赔偿,故不同意赔偿何某。被告王某则认为,自己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主审该案法官举出以往的案例向三方释法析理。经法官耐心说服,三方终于握手言和,均接受了保险公司赔偿何某37000元,王某一次性赔偿何某6000元,并同意放弃对何某追诉车损费用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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