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持b1驾驶证驾驶b2车型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大货车司机张先生将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理赔12.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张先生诉称,2010年11月15日,其驾驶的重型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撞,造成案外人车辆乘车人张某某被甩出车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朝阳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先生持有准驾车型为b1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驾驶保险车辆的合法资格,双方同等责任。张先生赔付了受害人家属15万元。因张先生在天安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要求天安北京分公司理赔12.2万元,但天安北京分公司以张先生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张先生起诉要求天安北京分公司理赔12.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天安北京分公司辩称,张先生准驾车型与保险车辆不符,属于无证驾驶。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抢救费用和其他费用是垫付义务,本案中张先生赔付给受害方的费用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张先生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财产损失限额内的2000元因张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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