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购买汽车保险后,她的汽车撞坏了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由于事发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交警报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郭女士称,她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出险,并进行了核价,此后拒绝赔付没有道理。
1月7日,市民郭女士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1月19日上午,她的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刮擦,将电动车的电瓶刮坏。
郭女士说,她下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未向交警报案。保险公司派了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来查勘,损失核价700元后,只同意赔付70%。而电瓶车车主认为700元不够更换电瓶,要求重新核价。“后来保险公司称事发时我没有报警,一分钱也不赔。我向保险公司报案时,已经说了没有现场,也未报警。如果按照规定不报警不能赔付,工作人员还来找我干吗?”她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由于交强险和车船税无法退,保险公司只将约3800元的商业险退还了3500多元,扣除投保后至事故发生前这段时间的费用。
处理此事的王先生是一家保险公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到现场查勘。他说,他核价之后,“长安保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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