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李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限内的某日早上,李先生去上班。发现车辆不在昨晚停放地点,四处寻找后没有找到,疑为被盗而向保险人和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的某日,李某从小区物业处得知,公安机关带人来小区指认盗窃车辆犯罪现场在和公安机关的交涉过程中得知:车辆确实已经被公安机关追回。但是该车的颜色发生了变化,车辆的发动机被更换,车架号也被打磨掉,车辆牌照已经不知去向,车辆保险杠、轮胎等一些部件也进行了更换。
得知此情况后,李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公司对于被盗车辆进行赔偿的前提是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而标的车辆已经查明下落,所以保险人不能按照全车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形成争议。
专家解读:
本案件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笔者以为,本案不属于“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而属于“保险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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