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00 年8 月8 日,某运输公司将其4 辆营运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双方办理了正式的保险单。合同约定全保单总保险费为人民币13 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 年8 月11 日至2001 年8 月10 日止。签约后,运输公司一直未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2000 年9 月24 日,运输公司投保车辆中的一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勘验出险情况后,向其赔付了3232 元(其中含车损赔款2000 元,第三者责任赔款1232 元)。此后,保险公司曾多次向运输公司追讨保险费,但运输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直至保险期限届满。于是保险公司于2002 年1 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支付保险费13 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某运输公司答辩称:我方与某保险公司确实签订过保险合同,但该合同因未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签订后,某保险公司同意我方延期支付保险费,但我方延期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保险费,原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拒绝赔付。如果本案合同没有解除,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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