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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某建筑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运输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无责任限额) ,保险期限从1994年3月5日o时-1995年3月 4日24时止。1994年7月14日晚,该车在马路上调头时将驾驶两轮摩托车按章行驶的赵某撞倒,致使赵某脑死亡(俗称植物人) 。1995年2月16日,建筑公司声称受害人的治疗已经结束,出院回家维持生命,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医院治疗的费用单据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索赔材料。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治疗已经结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定后,并经与建筑公司协商达成协议赔偿22万元,建筑公司在赔款书中承诺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已经终了。
1998年赵某的妻子又要求建筑公司承担二次治疗费、误工费、抚养费、20年的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7万元。多次索偿未果,赵某妻子起诉到了当地人民法院。经一审和二审法院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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