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8日,某棉麻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1995年4月25日起至1996年4月24日止。棉麻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1995年10月25日,棉麻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林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11月14日,司机廖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廖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1996年5月,棉麻公司和林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某棉麻公司将保险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转让给了林某,该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过户手续证明。由于车辆转让后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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