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保险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车辆所有人或车辆制造商或汽车销售商单程提车、单程运送的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第六条 单程提车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须同时投保。 保险责任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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