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 辛集市民景润有汽车起重机一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车辆损失险(84.5万元),以及上述险种的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09年7月24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23日24时止。 2010年3月11日,景润在辛集市建设大街西头搅拌站内施工时,起重机吊起的50吨抬罐与院内的架空电线相接触,造成在地面车下转罐的工人触电身亡。此事故经景润与受害人亲属协商,一次性赔偿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赔偿款已于达成协议后一次性赔偿给了受害人亲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景润保险赔偿金11万元整,剩余7万元赔偿款,景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协商理赔未果,诉至辛集法院,要求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予以理赔,赔偿原告7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答辩,原告诉请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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