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引起了两起官司,在第一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各项费用合计为260000元,扣除原告小玲先前垫付的15000元,下欠2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小玲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次,原告小玲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自己垫付的15000元,到底,法院该不该支持原告的诉请呢? 原告小玲是货车的实际车主。2009年12月,原告小玲驾驶该车行驶至五河县城关国防路路段,与张帆驾驶的由东向西斜穿道路的轻便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帆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小玲首先垫付给受害人15000元。该车的主车、挂车均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后张帆亲属向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0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各项费用合计为260000元,扣除原告小玲先前垫付的15000元,下欠2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小玲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原告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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