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地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案件,颇能提醒车主应当注意车险合同的区别。
案例解读
原告张先生拥有私家车已经十来年,前几年投保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去年车险到期后便投保了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此后不久,该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途中,因遭遇天降暴雨形成的道路积水致使故障。经检查,汽车发动机缸体破裂,并定损各种修理费用近两万元。
张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经审核以后认为,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赔偿的责任,便通知张先生拒赔。张先生认为原来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对这类事故是理赔的,怎么换家保险公司就拒赔了呢?于是一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本次事故是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但保险公司仅依据其本身的推理,举证不足,更未对发动机损害的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现提出责任免除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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