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由于该司法解释与现行法规及保险合同条款有部分出入,且涉及酒驾等热点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本报特推出连续报道,探讨该司法解释可能给车险业务尤其是交强险带来的影响。 4月21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 保险法律研究专家指出,与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等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条款使险企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所承担责任发生了变化,主要有:险企需对酒驾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付、被保险人被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医疗赔偿范围覆盖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交通事故受害人可通过优先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较多赔偿、牵引车与挂车所投交强险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转让及风险增加后未赋予险企合同解除权等。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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