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驾驶摩托车与某电力公司司机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葛某受伤住院,后经事故科调解未果,葛某诉至法院。5月6日,中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由小客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12时许,葛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与某电力公司的司机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葛某驾驶摩托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力公司所有的小客车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葛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因为电力公司的小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而交强险是不分主次责任的,所以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车主会问,为什么次要责任也要赔偿?交强险保险责任有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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