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周先生名下有两部车。2012年2月,由于周先生妻子在倒车出车库的时候,错将油门当刹车,撞上了停在旁边的周先生开的旧车。
次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夫妻俩,由于两辆车同在周先生名下,所以这种“自家车”撞“自家车”的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就负全责的新车损失部分进行理赔,而无责的旧车的损失则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周先生认为,根据汽车第三者保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者”(即旧车)的损失进行赔付。为此,他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汽车第三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此案中,是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旧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对于旧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最后,法院判保险公司对周先生的旧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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