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车在正常行驶中撞死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30日6时左右,陈女士像往常一样一早起来遛狗,溜完狗开车载狗回家,就把车停在了小区对面马路边的停车道上。就在她打开后车门的时候,小狗从后车座跑下车,横穿马路的一瞬间,被一辆行驶而过的车当场撞死。 随后,陈女士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喂养爱犬的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5万元,其中,买狗费5000元,喂养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4万元。 法院判决 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为被告司机程女士的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补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1.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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