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狗相撞 车险能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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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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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车在正常行驶中撞死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30日6时左右,陈女士像往常一样一早起来遛狗,溜完狗开车载狗回家,就把车停在了小区对面马路边的停车道上。就在她打开后车门的时候,小狗从后车座跑下车,横穿马路的一瞬间,被一辆行驶而过的车当场撞死。
随后,陈女士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喂养爱犬的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5万元,其中,买狗费5000元,喂养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4万元。
法院判决
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为被告司机程女士的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补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1.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门最后认定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意外事故。
那么,车撞死狗是不是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争议。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最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2007年1月山东省青岛市下发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般认为,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我们认为车撞死狗不应属于交通事故,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2.对“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
(1)“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又称为“限缩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限缩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我们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以及受害人车上的财产。在本案中,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当时并非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类似宠物狗被机动车撞死案件应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而不能视为交通肇事案件。这类案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2)限定“财产损失”范围的理由
之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将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受害人车辆上的财产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在保险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预测的,但是车载货物的损失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却无法预测。这就使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难以准确地估算出来。此外,上述财物得损失具有极大的随机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为了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秩序,应该将上述财物排除在交强险范围之外。
第二,当事人应该自己关爱自己的财物,应该尽全力用合理方式保护自己的财物。
缩小“财产损失”的范围,将极大地提高当事人管理自己财物的注意力和责任心,树立一种责任意识。这对培养良好的习惯具有积极作用。从长远看,对社会是有益的。
第三,从立法目的考虑,应该对“财产损失”进行限制。
设立交强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也就是科学合理地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扩大“财产损失”的范围,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相左的。如果不分轻重地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统一予以保护,在有限的救助资金面前,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
第四,应该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不能让保险公司负担他所不应该负担的义务。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是强势主体,但是如果让保险公司承担不应该承担的风险,不仅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我们坚持的原则是,让保险公司负担合理、合法的义务,让它真正成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3.司机和车主应不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在本案中,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司机正常行驶,车速每小时20-30公里,司机在驾驶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狗突然蹿出来,被车撞死的。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狗会钻到车底下,况且车撞到狗的位置距离狗主人停车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这样近的距离,一瞬间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来不及反应。再加上狗是从前后门中间钻进去的,司机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难以避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好宠物狗的义务,没有拴好狗,让狗自行横穿马路,才导致小狗被撞身亡。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有关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且由成年人牵领,事发时间并不在允许遛狗的时间内。陈女士违规遛狗引发事故,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总之,狗主人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没有遵守当地的养犬规定的前提下,导致狗在马路上被撞死的后果,理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狗相撞事故中,司机在驾车行驶时,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避让措施不到位,导致将宠物犬被轧死,给狗主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司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们不赞同这种看法。何为谨慎驾驶没有法定的标准,只要造成事故就说不谨慎也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试想,如果任由动物在道路上自由行走,那么车辆就无法通行了。如果要求司机在驾驶时左顾右盼,那么将会分散注意力,会更加危险!在当时情况下,司机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把责任无端推到司机身上是不公平的。
4.精神损失费该不该支持
狗主人提出4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用狗主人的话说:“这条小狗跟了我们都10年了,我们一直把它当亲生的子女看待,每天都给它买牛肉和羊肉吃。它很乖很乖的。”陈女士今年已经49岁了,丈夫52岁,两人一直没有生育,10年岁月,都是这条小狗陪伴着夫妻俩度过。不可否认,陈女士夫妇对小狗确实有感情。但是,她的请求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小狗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另外,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无从谈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司机完全没有责任,所以,不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有责任,还要看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动不动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5.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法院对本案非常慎重,为此开展了一系列的建议征集活动,有200多位市民打电话或者写信反映个人看法。同时,法院还邀请了法律专家展开了一次意见征询会,多数法律专家认为按照交通事故来认定,可以依据实际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基于化解矛盾的初衷,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的判决。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1)违背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我们之所以认为车撞狗应按民事纠纷处理。理由是:构成交通事故需要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损害后果这四个要件。道路显然不是狗的自由活动场所,车撞狗基本上都是主人没有拴狗链造成的。另外,有些案件司机不存在过错,也就是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而是正常行驶。所以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运行中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也就不能适用交强险。
设计交强险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交通事故中人的伤亡进行及时的、必要的救助,核心是救人。有法学教授甚至提议道交法中财产损失无责赔付规定应当剔除。
(2)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如果认定车撞宠物狗是交通事故、并由交强险进行赔偿的话,那么今后车与猪、牛、马等牲畜,与鸡、鸭、鹅等家禽相撞,都应按交通事故来处理,都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的话,那么会诱发一些人铤而走险。这不仅妨碍了道路通行秩序,而且侵犯了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就会落空。所以,这样的判决还是就此打住为好。
(3)惯例可能被打破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往往采取以下做法。如果司机撞了流浪动物,造成车辆损失,警方通常按照单方事故处理,由司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是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因撞击或躲避野生动物而造成严重损失,交管部门也会出具事故证明,由司机向保险公司或高速公路所有方索赔,直至进行法律诉讼。
但是,如果是司机驾车撞死宠物狗,并且没有造成其他人员车辆损失的,交警通常不会出具法律文书,也不会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而是将案件转往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管部门一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的三要素分别是人、车、路,法律只负责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到动物。
正常行驶中撞死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交通事故呢?通常认为,宠物车祸案的责任认定,一般要看司机有没有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灯、逆向行驶等等,此外,宠物的主人有没有把宠物牵在手里,也是判定双方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不过,在具体的责任判定时,车主是否要赔偿、赔偿多少,主要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车在正常行驶中撞死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30日6时左右,陈女士像往常一样一早起来遛狗,溜完狗开车载狗回家,就把车停在了小区对面马路边的停车道上。就在她打开后车门的时候,小狗从后车座跑下车,横穿马路的一瞬间,被一辆行驶而过的车当场撞死。
随后,陈女士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喂养爱犬的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5万元,其中,买狗费5000元,喂养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4万元。
法院判决
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为被告司机程女士的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补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1.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门最后认定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意外事故。
那么,车撞死狗是不是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争议。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最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2007年1月山东省青岛市下发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是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动物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一般认为,交通事故都是指车与车,车与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我们认为车撞死狗不应属于交通事故,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
2.对“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
(1)“财产损失”的范围界定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又称为“限缩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限缩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我们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以及受害人车上的财产。在本案中,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当时并非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类似宠物狗被机动车撞死案件应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来处理,而不能视为交通肇事案件。这类案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2)限定“财产损失”范围的理由
之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将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受害人车辆上的财产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
在保险实务中,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预测的,但是车载货物的损失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却无法预测。这就使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难以准确地估算出来。此外,上述财物得损失具有极大的随机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为了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秩序,应该将上述财物排除在交强险范围之外。
第二,当事人应该自己关爱自己的财物,应该尽全力用合理方式保护自己的财物。
缩小“财产损失”的范围,将极大地提高当事人管理自己财物的注意力和责任心,树立一种责任意识。这对培养良好的习惯具有积极作用。从长远看,对社会是有益的。
第三,从立法目的考虑,应该对“财产损失”进行限制。
设立交强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地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生命,也就是科学合理地填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扩大“财产损失”的范围,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相左的。如果不分轻重地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统一予以保护,在有限的救助资金面前,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
第四,应该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不能让保险公司负担他所不应该负担的义务。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是强势主体,但是如果让保险公司承担不应该承担的风险,不仅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且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我们坚持的原则是,让保险公司负担合理、合法的义务,让它真正成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3.司机和车主应不应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在本案中,司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司机正常行驶,车速每小时20-30公里,司机在驾驶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是狗突然蹿出来,被车撞死的。司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狗会钻到车底下,况且车撞到狗的位置距离狗主人停车的位置只有1米左右。在这样近的距离,一瞬间的事情,即使看到了也来不及反应。再加上狗是从前后门中间钻进去的,司机根本看不到小狗。所以,更加难以避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好宠物狗的义务,没有拴好狗,让狗自行横穿马路,才导致小狗被撞身亡。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有关规定,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且由成年人牵领,事发时间并不在允许遛狗的时间内。陈女士违规遛狗引发事故,后果应由她自己承担。总之,狗主人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没有遵守当地的养犬规定的前提下,导致狗在马路上被撞死的后果,理应由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车狗相撞事故中,司机在驾车行驶时,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避让措施不到位,导致将宠物犬被轧死,给狗主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司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们不赞同这种看法。何为谨慎驾驶没有法定的标准,只要造成事故就说不谨慎也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试想,如果任由动物在道路上自由行走,那么车辆就无法通行了。如果要求司机在驾驶时左顾右盼,那么将会分散注意力,会更加危险!在当时情况下,司机已经尽到了谨慎的义务,把责任无端推到司机身上是不公平的。
4.精神损失费该不该支持
狗主人提出4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用狗主人的话说:“这条小狗跟了我们都10年了,我们一直把它当亲生的子女看待,每天都给它买牛肉和羊肉吃。它很乖很乖的。”陈女士今年已经49岁了,丈夫52岁,两人一直没有生育,10年岁月,都是这条小狗陪伴着夫妻俩度过。不可否认,陈女士夫妇对小狗确实有感情。但是,她的请求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小狗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另外,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无从谈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司机完全没有责任,所以,不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有责任,还要看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动不动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5.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法院对本案非常慎重,为此开展了一系列的建议征集活动,有200多位市民打电话或者写信反映个人看法。同时,法院还邀请了法律专家展开了一次意见征询会,多数法律专家认为按照交通事故来认定,可以依据实际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基于化解矛盾的初衷,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的判决。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1)违背交强险的立法精神
我们之所以认为车撞狗应按民事纠纷处理。理由是:构成交通事故需要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损害后果这四个要件。道路显然不是狗的自由活动场所,车撞狗基本上都是主人没有拴狗链造成的。另外,有些案件司机不存在过错,也就是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而是正常行驶。所以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运行中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也就不能适用交强险。
设计交强险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交通事故中人的伤亡进行及时的、必要的救助,核心是救人。有法学教授甚至提议道交法中财产损失无责赔付规定应当剔除。
(2)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如果认定车撞宠物狗是交通事故、并由交强险进行赔偿的话,那么今后车与猪、牛、马等牲畜,与鸡、鸭、鹅等家禽相撞,都应按交通事故来处理,都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的话,那么会诱发一些人铤而走险。这不仅妨碍了道路通行秩序,而且侵犯了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的利益,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就会落空。所以,这样的判决还是就此打住为好。
(3)惯例可能被打破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往往采取以下做法。如果司机撞了流浪动物,造成车辆损失,警方通常按照单方事故处理,由司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是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因撞击或躲避野生动物而造成严重损失,交管部门也会出具事故证明,由司机向保险公司或高速公路所有方索赔,直至进行法律诉讼。
但是,如果是司机驾车撞死宠物狗,并且没有造成其他人员车辆损失的,交警通常不会出具法律文书,也不会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而是将案件转往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管部门一般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的三要素分别是人、车、路,法律只负责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到动物。
正常行驶中撞死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交通事故呢?通常认为,宠物车祸案的责任认定,一般要看司机有没有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灯、逆向行驶等等,此外,宠物的主人有没有把宠物牵在手里,也是判定双方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不过,在具体的责任判定时,车主是否要赔偿、赔偿多少,主要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7月12日
关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论的概述 因购车往往可能花去车主大部分的积蓄,当发生事故时,很多加害人可能无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使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令,强制汽车所有人投保机动车责任保险,对受害者予以救济。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最早从理论上将车辆损害视为社会问题,并试图改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谋求对社会大众提供保护。该州认为,道路应视为为全体行人修建的,机动车很可能侵害其他行人的利益,所以,以车辆代步者,应该预先提供具有赔偿能力的证明。这种赔偿能力证明的方法即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