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应当遵守该条款,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可以与受害人和解,如果被保险人进行和解,保险公司有权参与和解谈判。 在责任保险中,除了调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否发生于承保期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第三人)之间的和解也十分重视,因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解结果直接关涉到保险人赔付数额的多少。 有时被保险人甚至与受害人共谋串通,以和解的形式扩大赔偿数额,抑或变造不曾发生的责任以骗取保险金。为此,传统上,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设定“和解”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大致为:若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和解,或被保险人承认受害人的索赔请求,均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一切不利后果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和解”条款的本意没有问题,它能够保证保险公司及时了解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解或承认行为,保险公司因此能够控制和解或承认的赔付数额,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道德危险和保险欺诈行为。但是,这样的条款为保险公司设定了“同意权”,像其他一切权利一样,如果对其不加限制,权利享有者将会滥用权利,尤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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