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员薛某在驾驶车辆时,不慎撞上试车场护栏,车辆严重损坏,维修费用不菲。事后,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并非正常测试轮胎性能时意外撞车,而是薛某在午休时间私自飙车发生事故,从而以事故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浦东新区法院认定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判令保险公司赔付12.3万元。 去年6月28日至30日,受普利司通(中国)投资公司委托,中影电通太科广告公司上海分公司承办了一项轮胎产品试乘体验活动,由普利司通轮胎实验研发公司的车手驾车,带领普利司通的代理商、销售人员等参观宜兴轮胎试验场。 6月25日,中影公司向永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共支付保费5500元,险种包括公众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人员险,其中每次财产损失保险20万元,每次每人人身伤害险限额10万元。此外,合同还约定“只赔偿试乘试驾的责任”。 6月30日中午,薛某驾驶一辆客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护栏,导致车辆及护栏损坏。经认定,薛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中影公司随即通知保险公司出险,并将车辆拖至上海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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