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王某发现其新购富康车被盗,当即向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窃贼在盗车过程中,违规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保险公司就如何赔付产生了内部分歧。 分歧意见: 保险公司就摩托车及其驾驶员的损伤即第三者责任是否履行赔偿责任,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此应该拒赔。理由是盗贼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损伤的,显然不属于补偿责任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先向被保险人赔付,待盗贼被抓后,再向其追偿,因为《机动车辆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失窃后,盗贼驾驶时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应履行赔偿义务,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除外责任,对于这一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应先向被保险人履行给付赔偿金义务,再进行代位求偿,以维护双方的利益。 分析: 此案应按第一种意见处理,对于被盗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而对于造成的第三者损伤不负补偿责任,应拒赔。理由是: 一、从保险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因他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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