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车主,他去年6月份买的老商业三责险到期了,本月内得去投保交强险(否则再上路行驶就算违法了),可徐先生想:7月1日起要开征车船税,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他,是否应该单独上税务机关去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呢?
有类似疑问的车主不少。让我们听听负责《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起草工作的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的介绍: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对应保单到期日正好是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全可以在续保交强险时,按照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一并缴纳车船税。
“总体来看,由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那么到2008年6月30日为止,就不存在交强险和车船税不能同步的情况了。”董波说。
逾期缴纳车船税将分年度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从7月1日起,未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将被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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