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县消费者刘正权花4.98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车,当天将一名摩托车驾驶员撞伤致残,赔了30多万元。由于车险要第二天才生效,刘正权将汽车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汽车经销商承担20%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判决后,刘正权不服,已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4日,刘正权到南岸区重庆商社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汽车公司),花4.98万元购买了一辆奇瑞牌轿车,由新瑞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事宜。
当天下午3点,刘正权请一名司机将新车开回彭水,行至319国道彭水漆树湾隧道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左腿被迫截肢,经医院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发后,刘正权支付了医疗费10.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0万元、汽车修理费3000元以及交通住宿费2000元,共计30多万元。由于新车保险在次日零时才生效,保险公司不对这些费用理赔。
刘正权找到新瑞汽车公司,要求其承担这笔钱,遭到对方拒绝。2011年9月27日,刘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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