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刘某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小汽车出售给刘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变更保险手续。2008年4月,刘某某驾驶该车在黑龙江省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经黑龙江某县人民法院调解,刘某某共赔付受伤方86 000元。刘某某在刘某的配合下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一直在协商,直至2012年5月,保险公司才同意赔偿交强险3万余元,商业三者险坚持不赔。在此情况下,刘某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交强险及商业险86000元。
本案的理赔时间长,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当时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涉及到保险合同相对性的问题;已赔数额是调解赔偿数额,涉及到赔偿数额合法性的问题。
在诉讼中,我代理原告,在对本案进行整体考虑后,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出庭作证,使不利的局面得到扭转,最后调解赔偿原告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七万余元。
“新交规的实施并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原有效力,只要事故不是人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都会给予理赔,但在责任认定方面则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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