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既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也有利于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可是目前仍有部分车主心存侥幸不愿意缴纳保险,结果往往因小失大,造成更大的损失。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车主没有缴纳区区几百元的强制保险,却付出了1万元的代价。
去年10月的一天,在省会桥西区一条小街上,一辆小客车停车开门,车门撞了同向骑自行车的周某,周某摔倒,随后胡某驾驶私家小轿车路过,将倒地的周某撞伤,事故造成周某左肱骨骨折,左前臂皮肤挫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客车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事故造成损失3.6万元,小客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胡某驾驶的私家小轿车因车主疏忽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为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周某诉至石家庄市桥西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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