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

 所属分类:  2013-9-14 9:50:29    加入收藏
设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既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也有利于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可是目前仍有部分车主心存侥幸不愿意缴纳保险,结果往往因小失大,造成更大的损失。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车主没有缴纳区区几百元的强制保险,却付出了1万元的代价。

  去年10月的一天,在省会桥西区一条小街上,一辆小客车停车开门,车门撞了同向骑自行车的周某,周某摔倒,随后胡某驾驶私家小轿车路过,将倒地的周某撞伤,事故造成周某左肱骨骨折,左前臂皮肤挫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客车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事故造成损失3.6万元,小客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胡某驾驶的私家小轿车因车主疏忽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为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周某诉至石家庄市桥西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和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如果不考虑交强险赔付限额的责任承担,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话,无形中大大加重了受害者的责任,而这额外的责任恰恰是由于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为肇事者的违法行为担责的局面。所以,肇事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

  胡某未履行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不管他是负同等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周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小客车和胡某按责任比例担责。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胡某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故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15968.59元,再按各自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分担。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均已按判决履行义务。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齐玉华法官介绍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按照有关规定,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设置机动车交强险,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在此,法官也通过此案提醒车主,要按照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以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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