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保险案倩】
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营运车辆保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航线注明为上海至南昌,交保险费1177.6元。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满载货物的“赣南昌货0236”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驾驶员采取倒行、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漂失的棉浆粕价值人民币350080元。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递交了出险通知书,并将54.7吨上述货物损失按保险金额每吨6400元计35008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货主所述的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从货物起装地上海星火开发区港务储运站的调查笔录中,证明了这54.7吨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涉案船舶的驾驶员为避免碰撞,防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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