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6日,廖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覃塘往武宣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12时30分许,在国道209线2076km+315m处超车过程中,在其行驶方向左侧车道内,碰刮对被超货车前方,正在左转弯由韦武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造成廖明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由廖明承担全部责任,韦武不承担责任。经查,韦武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标定功率4.85千瓦,没有登记入户,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廖明家人将韦武诉至法院,要求韦武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0元。被告韦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而且其驾驶的手扶拖拉机不是机动车,法律没有要求登记入户,也没有要求参加交强险,不应该由其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韦武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标定功率为4.85千瓦,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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