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上城市道路隐患大

 所属分类:  2013-9-18 14:47:40    加入收藏
 2012年9月6日,廖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覃塘往武宣县城方向行驶,于当日12时30分许,在国道209线2076km+315m处超车过程中,在其行驶方向左侧车道内,碰刮对被超货车前方,正在左转弯由韦武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造成廖明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由廖明承担全部责任,韦武不承担责任。经查,韦武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标定功率4.85千瓦,没有登记入户,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廖明家人将韦武诉至法院,要求韦武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0元。被告韦武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而且其驾驶的手扶拖拉机不是机动车,法律没有要求登记入户,也没有要求参加交强险,不应该由其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韦武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标定功率为4.85千瓦,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拖拉机也属于机动车,在上牌时即要求缴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韦武所有的拖拉机应该办理登记入户,并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韦武虽然在本案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侵害了原告从交强险获得的赔偿利益,故被告韦武应该在无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一般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机动车的定义为: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已经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以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或者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也叫机动车。

  本案涉及的拖拉机,是用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驱动行驶,并用于运输农用物资的,有4个车轮的轮式车辆,根据上述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

  拖拉机上城市道路隐患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称,按规定,农用车、拖拉机是不允许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它们只能在乡村道路行驶,用于农用。现实生活中,确有这类车在城市道路行驶,这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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