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8日,苏先生为他的爱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具体险种包括$等六种,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12,630余元。不幸车辆在当年12月被盗。苏先生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向保险公司交验了车辆的行驶证等证件。三个月后,车辆仍无下落,苏先生于2002年3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虽然苏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但他的行驶证未进行年检,应适用保险条例中的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检的保险无效的规定。苏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投保汽车必须进行年检,否则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绝理赔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苏先生未进行行驶证的年检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条例对双方的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35万余元。
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依据却并没有出现在构成保险合同的任何文件中,苏先生在订立合同时根本不知有这样一项保险合同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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