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7日,裴某为其新购置的尼桑皮卡上了全部汽车保险险种,时间是从第二日起1年。2003年9月23日,裴某为家里开的饭店外出采购,谁知却一晚未归。第二天家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也随即通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即验看了保险单,确认裴某的汽车已投保了全部险种,包括车辆盗抢险和司机意外险,便为其家人办理了报案手续,并告知其理赔程序。3个月后,裴某连人带车仍无下落,裴某家人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一份当地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盗抢案件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是:“2003年9月23日,事主报称裴某驾车离家,至今未归,本局刑侦部门已经立案,但至今未发现人车下落,特此证明。”被保险人家属以此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机动车盗抢险及司机意外险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车辆被盗抢损失8万元及司机人身意外损失1万元,合计9万元。保险公司经研究认为,人车走失,没有证据证实保险车辆确已出险,更无法确定车辆已遭盗抢,且不排除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对于这样一个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均不明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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