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和人同时失踪,保险公司赔吗

 所属分类:  2013-9-18 14:57:35    加入收藏
 2003年2月27日,裴某为其新购置的尼桑皮卡上了全部汽车保险险种,时间是从第二日起1年。2003年9月23日,裴某为家里开的饭店外出采购,谁知却一晚未归。第二天家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也随即通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即验看了保险单,确认裴某的汽车已投保了全部险种,包括车辆盗抢险和司机意外险,便为其家人办理了报案手续,并告知其理赔程序。3个月后,裴某连人带车仍无下落,裴某家人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一份当地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盗抢案件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是:“2003年9月23日,事主报称裴某驾车离家,至今未归,本局刑侦部门已经立案,但至今未发现人车下落,特此证明。”被保险人家属以此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机动车盗抢险及司机意外险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车辆被盗抢损失8万元及司机人身意外损失1万元,合计9万元。保险公司经研究认为,人车走失,没有证据证实保险车辆确已出险,更无法确定车辆已遭盗抢,且不排除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对于这样一个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均不明确的案件,保险公司不宜立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案暂时不应给予赔付,应待案情进一步明朗时再作决定,所以作拒赔处理。裴某家人不服,经反复协商未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约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车辆与车主同时失踪,又无确切证据证明车辆已遭盗抢或发生其他险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被盗抢证明》,本案已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满3个月,车辆尚无下落,按照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已构成保险责任。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车盗抢险的赔偿条件已经满足,应予以赔偿。但是驾驶员人身意外险要求有证据证明司机已经发生意外,但是目前裴某仅是下落不明,需等待其情况确定时才能决定是否追加司机意外险的赔偿。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专门为有车一族量身订做的保险。它不仅是车险中座位责任险的必要补充,而且是有车一族出行的安全保障。

  编辑本段保险介绍驾驶员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

  (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

  (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

2013年5月10日

车内危险物爆炸造成损失,车险不赔
    车内危险物爆炸造成损失 任何一个有车者,在车内都可能会放上平日里自己实用的小东西如打火机、芳香剂和发胶等,但在非常炎热的夏天,这些实用的易爆小东西如果长时间经过暴晒,就很容易引发爆炸。对此保险公司坚决不会赔偿。 专家提醒,车内的易爆物品一定要注意存放,当心因自己的一些细小习惯为自己造成严重损失。...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