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7日,一居民齐某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2000型轿车。4天后,齐某以该车原单位的名义在保险公司天津东丽支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上特别注明,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按该车新车购置价格减去相应折旧费,当时确定为7.8万元,同时,合同注明被保险车辆实为齐某使用。
同年10月19日,齐某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当时价格评估为4万元。去年7月4日凌晨,齐某发现该车被盗后立即报案。
因车查无下落,齐某遂到保险公司索赔,双方因保险赔付标准不一发生纠纷,进而成讼。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经调查发现该车自1996年3月出厂后,已经5易其手、4次更改车牌号,出厂价格为15万元。
对于二手车,保险公司通常都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定制保险价值的。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二手车是以5万元买回来的,而原来的新车价是10万元,保险公司还是会要求车主以10万元的车价来购买盗抢险等保险。但是车辆如果真的被盗,保险公司会扣除一定的折旧金额,也就是新车购置价×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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