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汽车在行驶中被石头“托底”,驾车者当即下车检查认为无妨后继续行驶,结果汽车很快出现故障。其后,在交涉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没能及时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而造成“损失扩大”为由,拒绝赔偿汽车变速器的损失。最终,法院“否决”了这种抗辩主张,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保。
车主刘广生诉称,2008年5月3日,他驾车行驶至宝坻温泉城出口时,车辆电脑仪表反映异常。他随后下车,经与4S店咨询后得知可能是车辆变速器故障后立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险。而随后被告以车辆在遭受报险事故后,未经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被保车辆,致使“损失扩大”为由对变速箱的损失不予赔偿,造成其经济损失83800元。为维护自己权益,刘广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出事时间和报案时间相差了整整一小时,这段时间变速箱油底壳破裂应属于扩大的损失。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损失,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损失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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