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9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拖拉机交强险,保险期间1年。 2011年1月,王某醉酒驾驶该标的车将行人吴某撞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妻子廖某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醉酒驾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仅承担抢救费用,不承担其他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助,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评析:2006年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以来,醉酒驾驶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 《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其中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财产损失,至于造成人身损失该不该赔则没有明确,因而实务中一直有赔与不赔两种理解、两种判决。本案的判决及其理由就是争议中的一种声音,即根据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道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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