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身亡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21 0:43:41    加入收藏
 案例:2010年9月,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拖拉机交强险,保险期间1年。 2011年1月,王某醉酒驾驶该标的车将行人吴某撞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妻子廖某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醉酒驾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仅承担抢救费用,不承担其他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助,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评析:2006年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以来,醉酒驾驶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 《交强险条例》第22条,其中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财产损失,至于造成人身损失该不该赔则没有明确,因而实务中一直有赔与不赔两种理解、两种判决。本案的判决及其理由就是争议中的一种声音,即根据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道交法第76条来认定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失;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醉酒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也需要理赔,会使交强险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工具,无异于纵容、鼓励不法行为,使行人等其他交通参与人面临严重的威胁,因而判决保险公司不赔偿人身损失,由致害的侵权人赔偿。

  当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关于醉酒驾驶赔与不赔问题的争议已经尘埃落定。根据司法解释的第18条,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应该说司法解释采取了一种比较合理的折衷做法,首先明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助的立法目的;同时又明确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2013年2月26日

车辆被炮竹炸伤保险公司不全赔
    从大年三十到正月初五,爆竹声响在遍布街头巷尾的同时,也为不少露天停车的车主带来了烦恼。鞭炮花炮燃放后,轻点儿的车身蒙上一层硝烟灰尘,严重的玻璃都被灼伤甚至炸裂。据了解,多数保险公司目前的车损险等险种均无法实现单独对鞭炮炸伤车辆的全额理赔。因此 还是提醒车主,停车要留心,尽量避免爆竹伤车的情况发生。 保险公司不全赔 据了解,在不少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里,暂时还没有具体针对机动车爆竹险的车险项目,消费者目前只能通过车损险、不计免赔与玻璃单独破碎险来为被爆竹炸伤的车辆定损理赔。 中华联合保险的理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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