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未能出具责任认定书,在肇事方已投保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者一气之下将其起诉至法院。记者10日从重庆酉阳法院获悉,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被判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
2011年11月15日,陈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冷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在双河至官清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两车损坏。冷某立即将陈某送到小河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并垫付了2300元医疗费。由于陈某伤情严重,于当晚转院至酉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冷某垫付了450元救护车费用以及1400元门诊医疗费用。陈某治疗48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8687.09元。
住院期间,陈某与冷某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由冷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万元;冷某车辆投保交强险而应获得的保险赔偿归陈某所有,理赔所产生的费用由陈某负担。2012年1月1日,冷某向陈某给付了1万元赔偿款。陈某治疗结束后,其伤情经鉴定为级伤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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